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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土地使用證用途可以更改嗎

182****1993 | 回答3次 | 2024-08-27 10: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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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866 2024-08-27 11:07:00
答案是否可以改變住房土地使用證的使用是不確定的,需要對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例如,業主不得未經同意將商品房用地改為居住用地,但在辦理土地使用證轉讓手續時,經土地管理局同意,可以在新的土地使用證中改為土地使用。(1)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必須經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轉讓費。(2)《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轉讓條例》(國土資源部21號令)根據第21號令第16條規定,以協議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變更為商業、旅游、娛樂、商品房的經營用途,經轉讓方和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后,簽訂轉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轉讓合同,根據變更后的土地使用情況,補繳土地出讓金。(三)《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28號文件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條件的約定應當寫入土地使用合同。(三)《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國務院28號文件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條件的約定應當寫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權人不按照約定的條件使用土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四)《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國土資本發放〔2006〕114)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和政策,考慮到合同,國土資源部于2006年發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規范》詳細闡述了土地使用條件的適用范圍、操作程序和轉讓資金的調整。
189****4371 2024-08-27 11:03:14
針對住宅土地使用證主要用途可以更改嗎的回應是不確定的,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就像置業者不能未經同意就把商住樓商業用地變為住宅用地,如果在申請辦理土地使用證出讓手續時獲得土地管理處的同意后,就能在新土地使用證中變更其土地用途。(一)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7條及第43條規定,土地使用人需要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約定土地用途的,必須經過出讓方與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變更協議書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適當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二)《協議出讓國有制土地使用權要求》(國土資源廳21命令)依據21命令第16條的規定:以協議出讓形式獲取國有制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人,需要把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約定土地用途轉變為商業服務、度假旅游、娛樂和商品房等營業性用途,在獲得出讓方與規劃管控單位批準后,簽訂出讓合同的變更協議和再次簽訂出讓合同書,按發生變更土地用途,補交土地出讓金。(三)《關于深化改革創新嚴苛土地管理工作的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令28號文件明文規定:供地時,要把土地用途、建筑容積率等適用范圍的承諾載入土地應用合同書。土地使用權的人都不按照合同約定標準應用土地的,要承擔法律責任合同違約責任。(四)《協議出讓國有制土地使用權標準》(國土資源資發〔2006〕114號)按照上述法律法規法規和政策,并確定合同規定,2006年國土資源廳發布實施的《協議出讓國有制土地使用權標準》,對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等土地適用范圍的適用范圍、操作流程、出讓金調節等方面作了實際優化。
136****8999 2024-08-27 11:01:42
對于住房土地使用證用途可以更改嗎的回答是不確定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如置業者不可未經同意就將商品房用地改為居住用地,但是如果在辦理土地使用證轉讓手續時取得土地管理局的同意后,就可在新的土地使用證中更改其土地用途。(一)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7條和第43條的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21號令)根據21號令第16條規定: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在取得出讓方和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后,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按變更后的土地用途,補繳土地出讓金。(三)《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28號文件明確規定:供地時,要將土地用途、容積率等使用條件的約定寫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權人不按照約定條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四)《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國土資發〔2006〕114號)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和政策,并考慮合同約定,2006年國土資源部發布實施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對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適用范圍、操作程序、出讓金調整等方面作了具體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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