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福建漳州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網站發(fā)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業(yè)務相關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確,職工家庭購、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款或償還商業(yè)性住房貸款的,取消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和房屋套數限制。
《通知》提出,職工家庭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長泰區(qū)、南靖縣、平和縣、華安縣、漳州開發(fā)區(qū)、臺商投資區(qū)、高新區(qū)不低于30%);職工家庭已使用并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再次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長泰區(qū)、南靖縣、平和縣、華安縣、漳州開發(fā)區(qū)、臺商投資區(qū)、高新區(qū)不低于30%)。
以上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調整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以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時間為準。
此外,《通知》表示,要加強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防控。當資金使用率達到90%(含)以上時,根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精神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