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能轉讓,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可以在農村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而不能向非農村組織成員轉讓。
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因為根據《憲法》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于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対于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如果事后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反之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對于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轉讓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無效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且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屬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法取得。
1、宅基地使用權具有身份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禁止流轉。
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無需交納相關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3、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4、根據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殊性,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那么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就終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