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提振消費部署要求,支持剛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在降成本、促消費、惠民生等方面作用,我中心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的通知》(蘇房金〔2025〕46號)(以下簡稱《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優化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次數認定標準。主要內容:繳存人家庭購買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含“商轉公”貸款),原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的住房已出售的,可核減相應貸款次數。辦理要件:繳存人家庭核減貸款次數,須提供有房(無房)證明,原住房公積金貸款為本中心以外的單位發放的,另須提供原借款合同。
下調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住房總價的15%。
擴大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積金范圍。主要內容:繳存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患重大疾病治療,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一年兩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超過醫保核定的個人自付和個人自費之和。重大疾病參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辦理要件:繳存人因患重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身份證件、醫保定點醫院或縣(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證明、醫院開具的治療費用憑證(一年內有效)、銀行卡。非繳存人本人患病提取的,還需提供與患病者的關系證明。
支持物業費提取住房公積金。主要內容:繳存人本人及配偶支付本市行政區域內自住住房物業管理費,可選擇家庭任意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前十二個月應無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一年可提取一次,合計提取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一年物業費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須至少按最新繳存基數留存一個月的繳存額(不含新職工補貼)。辦理要件:支付物業費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身份證件、婚姻關系證明或單身聲明(現場簽署)、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物業費發票(一年內有效),與繳存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關聯的銀行卡。
《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業務受理日期在2025年9月1日之前的,按《通知》實施前的政策執行;2025年9月1日(含當日)之后受理的,按《通知》執行。提取、貸款業務受理日期為繳存人向公積金中心申請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