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又退房,是一件苦惱的事情。收房過程中,如若遇到一些小問題,可及時與開發商溝通協商解決。但如果出現以下幾種情況,購房者可以申請退房。
可以申請退房的情形如下:
1、購房合同無效導致退房
《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的直接結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具體到購房合同上就是購房者退還房屋,而開發商退還房款。從實踐來看,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況有如下兩種:
1)開發商存在欺詐情形
在實際生活中,購房者以該理由要求退房獲得法院支持的情況并不多,主要是因為購房者難以列舉開商法故意欺詐的證據。為了避免該情況的出現,購房者應盡量要求開發商將其承諾落實為文字并予以簽字認可。
2)開發商無權處分該房產
主要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2、質量不合格導致退房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房者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退房。
3、面積誤差導致退房
即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達到一定比例。若合同中未約定具體比例,按照有關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購房人有權退房。
4、套型誤差導致退房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按套計價的預售房屋,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時,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對此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購房者可以退房。
5、變更規劃、設計導致退房
已預售的商品房,開發商應在變更規劃、設計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一定時間內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選擇是否退房。若開發商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的,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