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制訂。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2、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準、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3、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并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1、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無住房人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后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主城區工作的無住房人員。
2、申請公租房時,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并如實填寫申請表。申請人應當對提交的材料真實性負責。
3、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4、審核通過的申請家庭,應當在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按照輪候規則列入公租房輪候冊進行輪候。
5、在輪候期間,公租房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租賃補貼或者公租房租金。
6、已經分配到公租房但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應當騰退公租房。拒不騰退的,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