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由于一些人不符合二手房購買的政策要求,而為了規避這些政策或者是躲避二手房交易稅費,一部分二手房交易雙方開始簽訂陰陽合同。到底陰陽合同有什么效力,我們應該如何認定陰陽合同的效力?且聽小編慢慢講來。
一、陰陽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我國《合同法》中有相關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二手房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時只是為了謀取私利,并非要損害國家利益,因此只能認定陽合同中關于價款的部分無效,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司法實踐中,陰合同通常仍被認為是雙方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從而被認定為有效,一方要求繼續履行,對方應當履行。這樣,買方很難以合同無效為理由解除合同。
一般情況下,二手房買賣交易雙方簽訂陰陽合同主要是為了逃避稅費繳納。但是,房地產買賣合同中規避國家稅收的價格條款無效。該無效部分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當事人以逃避稅收為由請求確認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
盡管,在二手房屋買賣過程中,白合同是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像這樣以通過虛假降低合同標的,欺騙主管部門,從而達到少繳稅費,損害國家利益,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規避國家稅收的價格條款應屬無效合同條款,不具有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效力。相反,黑合同中真實的價格條款,才是確定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
二、陰陽合同的效力如何判定?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陰陽合同價格不一而產生糾紛,一般按兩種辦法處理:
1、根據規定,合同需要備案的,以備案的合同為準,這是一般原則;但是如果備案的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的合同中有違法利益,則價格以實際履行的合同為準,其余按照備案的合同約定,備案合同未約定的,而陰合同又有相關內容的按陰合同的約定執行。
2、如果簽訂的兩份合同,按照規定,既不需要批準,也無須備案,則以實際履行的合同為準。有的法院判例則以時間在后的合同價為準。除非有證據證明前一份合同價是為規避納稅及騙取貸款等原因而簽訂的虛假價格。但是要注意是,這個舉證責任是由提出異議方來承擔的,也就是說,誰認為前一份合同是虛假的,誰就應當承擔這個舉證責任。
二手房買賣陰陽合同的簽訂也有法律規定,如果交易雙方簽訂陰陽合同往往不會被法律認可的,一旦產生房屋買賣糾紛不一定會得到法律維護。所以,在實際的交易過程中,小編建議購房者或者是出賣人不要簽訂二手房買賣陰陽合同。